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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简化版) ( 200 )粤瑞律顾字第 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广东瑞丰律师事务所 代表人:周定元律师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龙观东路1号金龙华广场商务大厦702室 邮政编码:518109 电话:(0755)28062000 传真:(0755)28062000、21916480
甲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聘请乙方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1、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委派周定元律师为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法律顾问费 元/年或 元/月,服务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专项法律顾问服务项目另行签订《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另行收费),费用总额为 币 元(大写),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或于每月五日前支付当月顾问费。 3、乙方道德义务:(1)应当诚实信用、严密审慎、尽职尽责地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2)应当保守在顾问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甲方的商业秘密和隐私;(3)应当努力钻研和掌握顾问服务所应具备的法律、业务知识;(4)不得利用提供顾问服务的便利牟取甲方争议的权益;(5)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担任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4、乙方法律顾问工作范围详见附件《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收费标准》。 5、乙方律师接受甲方委托外出(深圳之外)工作时,差旅费用由甲方负责支付。 6、其他特别约定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广东瑞丰律师事务所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约时间:2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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