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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yuan 发布时间: 2009-07-19 16:47:05

周律师你好,请问在法律上有关于竞争避止合同吗?它在法律上是否合法的?周律师我是在一家贸易公司做技术的,以前这家公司没有技术的。我本人也不是这项技术的,从公司录取我,我经过我自己的努力和学习,学会的这项维修技术,我现在在这公司三年多了成立了技术部门,去年我老板就叫我签竞争避止合同,合同内容就是:我们辞职了也不可以去其他同行公司工作,也不可以自己出来做。出来后还在无条件帮公司保密不可以给这份合同给任何人看。因为这样我们好多的同事都反了不做了,当时我们也没有什么的补贴,晚上晚加班也没有加班费,老板还不开心老是说我们饭钱赚不到,在这样的情况下有的同事钱都不要就走了,现在我还在公司工作。请问周律师这份竞争避止合同合法?我现在打算自己出来做行吗,我老板会找我麻烦吗?请周律师给我法律上的指示,谢谢
回复: 有这样的合同,但贵司与您约定的合同内容不合法。详见《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另:您还可以向您司追讨加班费。谢谢!

发布者: 肖女士 发布时间: 2008-04-01 20:39:49

我们公司是去年底成立的,因公司刚开业,一直没有跟我们签劳动合同,最近公司为大家补签合同,而签署时间填写是去年我们入职的时间,不知这样做是否合法?
回复: 签署时间填写去年入职的时间,与实际签订时间不符,当然是不合法的。

发布者: 啊生 发布时间: 2008-04-01 11:14:02

尊敬的律师您好:
企业财务结算中参加结算人员要不要在结算单上签字,如一方不签字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法律法规有什么样规定的?没有签字结算单是否有效?
回复: 企业财务结算中参加结算人员可以不在结算单上签字,但要在结算单上把此情况进行说明。其他问题不同情况,不同规定,你的问题过于笼统,难以回答。

发布者: 病人 发布时间: 2008-03-28 14:40:46

我是一名司机,2002年7月到一家客运公司上班开客车,劳动合同是每年一签,并交纳了5万元钱的风险金.2006年9月也签了到2007年9月的合同.但签的合同都没给我一份,都放在公司经理那里.
我在工作期间2007年3月28日因身体不适,打电话给公司副经理<主管生产>请了病假,也没写病假条.4月6日住院,住院检查患白血病.在住院期间因需要钱,我就退了5万元风险金用于治病.
2007年11月我写申请要求公司给我补发病假工资,公司以我已退风险金为由,说已解除了劳动关系<没有书面文件>.拒绝支付病假工资.
我现在没有劳动合同书,也没有工资条凭证.我应该怎样维权???
希望周定元律师 能帮帮我,谢谢了!!!
回复: 公司以已退风险金为由,说已解除了劳动关系,拒绝支付病假工资,是毫无依据的。你可以直接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

发布者: 杨小姐 发布时间: 2008-02-28 16:42:54

您好,

我司要求部分文职同事推迟半小时午饭时间,并於工作时间兼任前台工作时,部分同事选择辞职。请问我司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回复: 按照劳动合同法,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本法第三十八条情形,员工辞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规定如下,请根据以下规定自行判断。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发布者: 啊生 发布时间: 2008-02-20 17:00:33

律师您好
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改造农村电网实现城乡同网同价的二改一同价政策,省府根据中央文件精神,作出了撤消乡镇电管站,改为直属于县电力公司的供电所------,原乡镇电管站人财物无偿划拨上交县电力公司------;
借关于农民工三年维权的东风,为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向您咨询有关政策:
1:因国家农电体制改革,我们随乡镇电管站的财物一起上交县电力公司,并被聘用是否算合法的招工手续?
2:我们的工龄从进入供电所算起,还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的安全考试或登记档案为准,或归零到上交时重新计算请问如何计算?归零合法吗?
3: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如何确定?
4:因国家农电体制改革我们被上交县级电力公司,上交前的原乡镇电管站与上交后归县电力公司变更为县电力公司的供电所,是否算同-用人单位
回复: 1、因国家农电体制改革,你们随乡镇电管站的财物一起上交县电力公司,并被聘用合法,也符合有关政策。
2、归零不合法,你们的工龄应从进入乡镇供电站算起。
3、4、上交前的原乡镇电管站与上交后归县电力公司变更为县电力公司的供电所,算同-用人单位,所以,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是指你们从乡镇供电站入职第一天算起,没有中断连续工作了十年。


谢谢你们的信任,希望能帮到你们。
深圳周定元律师


发布者: 有空才聊 发布时间: 2007-12-30 11:22:31

周律师:

您好!

我是“有空才聊”

有几个问题,烦请抽空帮忙解答一下,非常感谢!



上次我在QQ上向您咨询过的那份劳动合同,有关:

1. “如因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不变更本合同其它各项条款的情况下,接受甲方对乙方工作地点的变更(不限东莞市内)。”

2.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之前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涉及的劳动报酬、劳动保险等已明确清洁,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



就这上面第1点我朋友有与他们公司协商,但公司不愿意在“乙方同意”的前面加个“经”字,说公司合同都统一,不能为某一个员工对合同进行修改。

至于第2条正如您所说“劳动报酬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没有关系”所以我们也没有必要去钻它的牛角尖了。

我朋友考虑到公司目前应该不会在其他城市去开厂,同时也考虑到如果因此而拒签劳动合同的后果。至于其他款项有很多违反劳动法的,或者是公司所订的“规章制度”,这些条款我们也觉得没必要去与公司争辩(因为违反劳动法本身就是无效合同,而“规章制度”只要不违法,那就是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力)所以我们也没再说什么,就把合同签了。

我们签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签署日期为2007年12月28日



但我今天突然想到是否应该让公司为员工补签他们从进厂那天开始到2007年12月28日的劳动合同?如果不补签的话,那么他们以前的工龄是否就意味着清零了?因为他们:

1、以后可能没有办法提供证据证明他们是从某年某月开始进厂的?

2、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们是从某年某月开始进厂的,却没有证据证明他们中途没有辞工记录?


这样的话,那以后如果碰到劳资纠纷,会否对员工不利?他们现在在已经签署了劳动合同以后可否要求公司补签以前的合同?如果公司不同意补签合同,员工应该怎样应对?是否可以就我们已经签署的合同,在该合同上要求公司加入我们的工龄这一点?我们应该在签署合同以后多长时间之内提出来这个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我们又该如何处理?

如果是“不用补签也没有关系”,那我们在以后的劳资纠纷中应该怎样维权?



另外员工在工作期间所涉及的“高温补助”问题可否要求公司把它写进合同里面?如果公司不把它写进合同,我们又该怎么做?

啰嗦太多,非常希望您能抽出宝贵时间为我们解答。

非常感谢!!!

提问者:有空才聊

2007-12-30
回复: 关于是否一定要补签从进厂那天开始到2007年12月28日的劳动合同,我们认为没有必要。因为,发生劳动争议,入职时间材料和辞工记录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如用人单位提供不了,则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即是说员工不用担心原来的工龄被谋杀了。

关于“高温补助”问题,如有规定某工种要给“高温补助”,写进劳动合同里,单位当然要支付,否则就违约违法,不写进劳动合同里,单位也要支付,否则就违法;如没有规定要给,写进劳动合同里,单位要支付,否则就违约,不写进劳动合同里,单位可以不支付。另外签订劳动合同是单位和员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如原本公司有此项福利,员工可以要求公司把它写进合同里面。

发布者: liuhuanhong 发布时间: 2007-12-22 10:57:24

周律师,你好!
请问员工的工龄奖在什么情况下给予员工的一种奖金?
还有,以前我们厂没有给员工签合同,但是根据新劳动法规定08年企业必须给员工签立劳动合同,请问如果员工不签的情况,工厂按
正常辞工处理,可是部分员工要求05年至07年的工龄补偿金,这样合理吗!
回复: 回复:
工龄奖是单位给予员工的一种奖励,具体什么情况单位给予员工工龄奖,那看单位的奖励制度,不能一概而论。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这是单位的义务,也是员工的义务,如果员工不签,则表明员工不愿意与该单位维持或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单位可以把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老员工按照辞职处理,新员工按照没有聘用处理,由于是员工自己不愿意与单位维持劳动关系,所以,单位可以不用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发布者: 汪小姐 发布时间: 2007-12-08 12:03:22

我们是横岗一家眼镜配件厂的员工,进厂多年工厂从未与员工签定过劳动合同。另外工厂的规定在07年9月以前是每月上26天班,每天8.5小时,加班费1:1。从07年9月工厂改为22天制,打卡时间仍为8.5小时(但上下午各中休15分钟),加班费仍是1:1。从12月起,工厂要和所有人员签定(期限为1年)劳动合同了,起始时间为12月,大多数员工都不愿意签,请问周律师几个问题:
1、员工签了一年的合同以后,以前的工龄怎么办?合同到期工厂不与员工续签合同时,是否需要支付以前工龄的经济补偿金还是只需要支付一年的经济补偿金?
2、工厂的工资计算很复杂:底薪+资能工资+岗位工资+奖金等。其中部分老员工 资能工资比底薪高,有的达到几千,岗位工资100到500不等,奖金60到300不等,而现在工厂签合同时工资标准只准填底薪,比实际收入少了一大截,合同到期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是按合同中填的工资标准还是员工所有工资的总和即实际工资。
3、员工是否可以以加班费1:1违法在合同到期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工厂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4、工厂在约定事项中要求员工遵守工厂的厂纪厂规及工资管理制度,而工厂的厂纪厂规及工资管理制度在签合同时还未出台,员工是否有权拒签?
5、工厂在约定事项中有“若工作不称职,工厂有权调其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以及执行新岗位的工资标准,若仍不称职工厂予以辞退,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工厂未对“不称职”进行详细定义,员工是否有权拒签劳动合同?大多数员工认为是工厂对员工设了一个陷阱,因为不称职的内容可以随便罗列,而且欲加之罪,何患无词。
6、因双方未能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导致工厂在08年1月1月以前解雇员工,员工该如何提出赔偿?
以上内容较多,急望周律师能耐心答复。谢谢!
回复: 我们是横岗一家眼镜配件厂的员工,进厂多年工厂从未与员工签定过劳动合同。另外工厂规定在07年9月以前是每月上26天班,每天8.5小时,加班费1:1。从07年9月工厂改为22天制,打卡时间仍为8.5小时(但上下午各中休15分钟),加班费仍是1:1。从12月起,工厂要和所有人员签定(期限为1年)劳动合同,起始时间为07年12月,大多数员工都不愿意签,请问周律师几个问题:
1、员工签了一年的合同以后,以前的工龄怎么办?合同到期工厂不与员工续签合同时,是否需要支付以前工龄的经济补偿金还是只需要支付一年的经济补偿金?
答:签合同前的工龄连续计算。合同到期工厂不与员工续签合同时,工厂不仅需要支付有劳动合同这一年的经济补偿金,同样需要支付签订合同前工龄的经济补偿金。
2、工厂的工资计算很复杂:底薪+资能工资+岗位工资+奖金等。其中部分老员工 资能工资比底薪高,有的达到几千,岗位工资100到500不等,奖金60到300不等,而现在工厂签合同时工资标准只准填底薪,比实际收入少了一大截,合同到期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是按合同中填的工资标准还是员工所有工资的总和即实际工资。
答:工资计算标准应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员工从单位所获得的全部工资收入计算得出的月平均工资,而不是月平均基本工资或底薪,所以合同到期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是合同终止前12个月员工所有工资的总和即实际总工资的月平均数。
3、员工是否可以以加班费1:1违法在合同到期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工厂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员工可以以加班费1:1违法在合同到期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工厂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不能要求工厂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4、工厂在约定事项中要求员工遵守工厂的厂纪厂规及工资管理制度,而工厂的厂纪厂规及工资管理制度在签合同时还未出台,员工是否有权拒签?
答:是否签订合同是合同双方包括员工方的权利,员工当然可以拒签,但拒签也表明员工不愿意与工厂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也就是说表明员工自愿辞职。
5、工厂在约定事项中有“若工作不称职,工厂有权调其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以及执行新岗位的工资标准,若仍不称职工厂予以辞退,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工厂未对“不称职”进行详细定义,员工是否有权拒签劳动合同?大多数员工认为是工厂对员工设了一个陷阱,因为不称职的内容可以随便罗列,而且欲加之罪,后患无穷。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若员工工作不称职,工厂有权调其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以及执行新岗位的工资标准,若仍不称职工厂可以予以辞退,这也是工厂的管理权利,但工厂以此为由辞退员工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6、因双方未能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导致工厂在08年1月1月以前解雇员工,员工该如何提出赔偿?
答:因双方未能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导致工厂与员工不能签订合同,或员工不愿意签订工厂提供的劳动合同,该如何处理,目前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加以明确调整。我们认为劳动关系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员工如果拒签,通常可以认为是员工不愿意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不愿意继续维持劳动关系,也就是说表明员工自愿辞职,不存在工厂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所以,不存在员工索赔的条件。

深圳周定元律师


发布者: 杨朋 发布时间: 2007-11-11 09:15:05

我们是陕西建设银行直属单位陕西建苑大厦的多位员工,在华为事件闹的沸沸扬扬的 时候,做为一个国有银行此时此刻更加放肆的执行着山西煤窑的做法,现在单方面的强行 要中断我们与陕西建苑长达数年的劳动合同,在陕西建苑大厦领导的威胁下要员工自行填写辞职单。而转至另一家单位,从零在签订新的合同,次后与陕西建苑大厦无任何劳务关系。长达九年 十年的工龄劳动补偿金与买断费用分纹不给。天天对员工单独谈话威胁,诱骗 好多员工在大厦领导的威胁压迫下与大厦中断了劳动关系。年龄大点的就直接回家的也有.

在陕西建苑长达10年的工作期间。劳资方面从未按《劳动法》为员工交纳社会保障金。 员工的多次合理要求,陕西建苑大厦不闻不问。好多员工在七八年的工作中,没有一天的法 定休息天 与节假日休假,而他们所给的加班工资远远低与西安市的最低加班费。就算是拿到 加班费的也把奖金与岗位工资减掉。可以说是分纹未得。

在陕西建苑的重重压迫与无休假的工作中。做为忠实的弱势劳动者,精神压力之大可想而 知,我们现在的处境是在一个玻璃幕墙下生活的烧窑工.

  为此。陕西建苑大厦的多位员工。特别是工程部的受害弱势员工向媒体与劳动职能部门强烈

呼救,希望媒体能够关注,劳动职能部门能进入大厦严查,严办,为陕西建苑大厦200多位员

工主持正义。维护《劳动法》的尊严与公正,在十七大的光辉精神领导下共建和谐社会。

求求你们 救救我们 。欢迎来采访 我们盼望你们的到来

陕西建苑大厦地址 西安市南广济街38号 五味十子西南角

回复: 陕西建苑大厦员工:

首先谢谢你们的信任。

按照你们的来信,“陕西建苑大厦单方面的强行要中断你们与陕西建苑长达数年的劳动合同,在陕西建苑大厦领导的威胁下要员工自行填写辞职单。而转至另一家单位,从零在签订新的合同,次后与陕西建苑大厦无任何劳务关系。长达九年十年的工龄劳动补偿金与买断费用分文不给。劳资方面从未按《劳动法》为员工交纳社会保障金。员工的多次合理要求,陕西建苑大厦不闻不问。好多员工在七八年的工作中,没有一天的法定休息天与节假日休假,而他们所给的加班工资远远低与西安市的最低加班费。就算是拿到加班费的也把奖金与岗位工资减掉。可以说是分文未得” 用人单位的上述做法明显违反了劳动法。

按照目前劳动法规定,员工是劳动合同的一方主体,原有劳动合同未到期,没有员工同意,单位不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员工一个月的经济补偿,未满一年的也按一年计算,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员工还可以要求单位多支付50%的经济补偿金。单位未为员工交纳社保金的,可以要求单位补交。单位克扣工资和加班费的,员工可以要求全额补发最近两年克扣的工资和加班费,并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克扣的工资和加班费的25%的经济补偿金。

由于你们在西安,离我们所在地深圳很远,我们建议:1。员工要团结起来,一致不写书面辞职书,否则,就是你们自行辞职,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的;2。到劳动部门投诉;3。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4。可以考虑在当地寻求律师帮助。

广东中小企业法律服务网:深圳周定元律师

发布者: 华先生 发布时间: 2007-11-03 23:59:06

你好,我有一件烦恼事,我是贸易公司,在05年时和一家织布工厂签定了一份合同,先付20% 货到后再付60% 余款到出货后一个月内付清,总货款是118万多,可我付了111万多之后,叫他开票过来,他不开,一定要全部给他之后才开给我,客户那边呢,要叫我先开票过去,然后再帮我结帐.当时我还欠面料工厂7万多.我为了早一点把钱结回来,于是没有办法,只得开过去,这样一来,我没有抵扣就一下子交了15万左右的税,我一气之下,就到他所在的税务局去告了他,他也罚了款.可票到今年的4月才开给我,我也给了他2万,还余5万多.没想到他把票给我之后,他去法院去告我了,说我欠他5万多的货款,可他开给我的96万票现在给我作为留底,我也没有用呀,今年生意不好,我也没有钱给他呀,你说我应该怎么办才好,你是否能伸出手来帮我一下,非常感谢.
回复: 首先谢谢您对我们的信任。
按照您说的情况,您还欠他5万多的货款是事实,而且他还有合同、送货单等证据为证,所以,所欠5万多货款,我个人认为还是与对方和解为好。和气生财嘛。当然,如果对方主张您公司欠款的证据不足,或您公司已资不抵债,那又另当别论。
周定元律师

发布者: 王先生 发布时间: 2007-11-03 09:59:40

请问从2008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一定要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吗?
回复: 首先谢谢您对我们的信任。
其实此问题是我们网站首页的《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最关心的十个问题》中的第三个问题,详情请上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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